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原告 王逸玲
陳素蘭 甲○○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兼原告 王逸真 被告 盧志豪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交易字第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盧志豪被訴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以108年度交易字第36號、108年度交訴字第58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惟此判決僅係依照刑事訴訟法駁回,原告自可向本院民事庭提出損害賠償訴訟主張自身權利,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簡祥紋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