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他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他字第77號原告 游欣潔 被告泓博無線通訊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遲少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柒佰壹拾肆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7日,以本院107年度湖救字第3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迭經本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勞上字第19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萬元,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540萬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合計為13萬9,714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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