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彥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彥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彥鋒(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8年5月16日公務詢問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5月16日公務詢問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等案件,另所處之併科罰金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071號裁定「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等語,雖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與本件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張道周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附表:受刑人李彥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反森林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有期徒刑4月│││罰金新臺幣148萬8千元│罰金新臺幣6萬元││├────────┼──────────┼──────────┼──────────┤│犯罪日期│105年9月1日│104年5月中旬某日至│105年8月16日││││105年8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187號│第4070號│第4070號│├───┬────┼──────────┼──────────┼──────────┤││法院│新竹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13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145│106年度上訴字第1145│││││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16日│106年8月22日│106年8月22日│├───┼────┼──────────┼──────────┼──────────┤││法院│新竹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13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145│106年度上訴字第1145│││││號│號││判決├────┼──────────┼──────────┼──────────┤││判決│106年6月16日│106年9月15日│106年8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087號│第4374號│第4375號││├──────────┴──────────┴──────────┤││(編號1至5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編號│4│5│6│├────────┼──────────┼──────────┼──────────┤│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有期徒刑8月│││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新臺幣5萬元││├────────┼──────────┼──────────┼──────────┤│犯罪日期│105年10月12日│105年初某日至105年10│105年9月22日至105年9││││月12日│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7年度偵續│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緝一字第1號│第30625號│第3250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91│106年度重訴字第1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06││││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9日│107年7月26日│108年1月24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91│106年度重訴字第1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06││││號││號││判決├────┼──────────┼──────────┼──────────┤││判決│107年7月30日│107年10月2日│108年2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006號│第16909號│第1251號││├──────────┴──────────┤│││(編號1至5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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