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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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水吉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曾財
       余癸銘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
0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
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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