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46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義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委會報備證明文件影本。
二、規約影本。
三、催繳函影本。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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