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224號聲請人曹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98年度除字第22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台灣增澤工程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98年7月5日│374,850元│AD0000000│││限公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