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46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樂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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