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0號聲請人 廖彩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巷玉┌─────────────────────────────────────────────────┐│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張巫雪麗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99年4月10日│70,000元│AZ0000000│││││份有限公司埔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