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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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921號
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被告因案件,本院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玖佰元」之部分應更正為「陸佰元」、理由欄第四點關於「九百元」之部分應更正為「六百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玖佰元」之部分應更正為「陸佰元」、理由欄第四點關於「九百元」之部分應更正為「六百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惠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