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56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鄭曉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炯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8,1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