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73號上訴人 林娜華 被上訴人爵士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戴光明 訴訟代理人 孫寅 律師複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上訴人爵士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爵士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佳惠
法官林麗玉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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