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告 洪儀婷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被告 謝孟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