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85號原告 林國安 被告 蕭進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簡字第22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鄭燕璘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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