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1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字第18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端展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所引用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關於被告姓名「許瑞展」之記載,均更正為「許端展」。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所引用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關於被告許端展之姓名,誤載為「許瑞展」,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