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7號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9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__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4年8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9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