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11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8月25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1月2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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