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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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原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 蕭木桂
房秀春 蕭世宏 蕭如妙 蕭世偵 被告 伍聰祥
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冠宗 上列被告伍聰祥等因107年度投原交簡字第3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蕭木貴 等5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葛耀陽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