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原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 蕭木桂
房秀春 蕭世宏 蕭如妙 蕭世偵 被告 伍聰祥
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冠宗 上列被告伍聰祥等因107年度投原交簡字第3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蕭木貴 等5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葛耀陽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