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62號聲請人即被告 宋約翰 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聲請人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107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宋約翰(下稱被告)聲請意旨略以:我會準時到庭,經濟狀況不好,希望交保金額能夠低一點,我臺中案子都有準時去,這個案子是因為家裡的人沒有通知,我才沒準時到庭,希望交保等語。
二、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下稱辯護人)聲請意旨略以:請審酌被告經濟狀況不好,從低定交保金額或給予被告限制住居等語。
三、查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107年9月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被告暨其辯護人固聲請交保,惟被告因另犯過失傷害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原交易字第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07年6月22日確定,並自107年10月25日起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屬另案在監執行之受刑人,非屬羈押中之被告,自無具保停止羈押問題,其等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何玉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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