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68號原告 柯威誌 被告 吳守正 被告 高宋玉娟 被告 柯漏傳 被告 柯同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准予裁判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7,38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71.19㎡×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原告權利範圍23713/100000=707,38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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