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63號原告 張連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橋亞通運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36,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