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曉玟受刑人鍾秉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曉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因受刑人逃逸,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沒入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為憑據。受刑人現已逃匿的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員警製作報告書可以證明。現既然足以認定被告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