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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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4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宏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住臺北縣
居臺北縣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住臺北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陸萬肆仟叁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六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殷振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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