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31號聲請人象山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聿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六十二條亦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明文規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僅提出象山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債權人清冊(僅記載債權人姓名、債權金額)、股東名冊,並未繳納聲請費,亦漏未提出如附表二、三項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芝儀附表: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二、象山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價值,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則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債權人清冊(應詳列債權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務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及各項債權、債務之證明、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