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9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9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9196號債權人甲○○債權人乙○○債權人丙○○債權人子○○債權人壬○○債權人癸○○債權人戊○○債權人丁○○債權人庚○○債權人辛○○債權人己○○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車之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
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㈡確認本件債權人共有幾人(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紙所載債權人人數不符)。
㈢債務人業於民國98年7月28日經授中字第0983411069號函
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㈣確認各債權人之請求標的金額各為何,請分項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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