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9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弄7號(選任辯護人 李振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2月2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97年7月2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7月2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其未敘述抗告理由者,並得於提起抗告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