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10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038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669號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6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及檢察官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依告訴人丙○○之請求提起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幾乎年年犯家暴案,無視法律要保護之人,一錯再錯,原審量刑過輕等語。惟原審業已審酌被告不思營造家庭成員間之溫馨情感,卻對同居髮妻施以家庭暴力及騷擾行為,漠視保護令所宣示之禁止行為,挑戰保護令之保護意旨,惡性非輕,且被告自八十九年間起迄今,已有多次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法院判決罪刑之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被告品行不佳,惟斟酌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之態度,且本案具體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情節尚非甚鉅等一切情狀,原審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八月,尚稱妥適。是檢察官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