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1282號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被告 林子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300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