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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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0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有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有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有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42
8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42840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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