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4號原告 谷慧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以婷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