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易字第93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文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2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文源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