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2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5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23號上訴人 周游淑英
周奕伸 周秀怡 兼選定當事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對於民國98年11月5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52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許瑞助法官林育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劉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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