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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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逢甲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簡香蘭 訴訟代理人 王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0年3月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楊建新┌────────────────────────────────────────────────────┐│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陳忠雄 │元大商業銀行│98年11月22日│37,229元│A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