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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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0,2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請一併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涂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