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1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錦順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