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90號上訴人協誠通運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太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呈峰營造有限公司、登仰建設有限公司間因10
1年度訴字第329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4,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