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557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李知行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郭俊良 向勃睿 被告 鍾莉麟
鍾建誠 鍾婕麟 鍾建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三所示。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按如附表二「訴訟費用之負擔」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為被告鍾莉麟之債權人,依照本院94年度執字第625號債權憑證所示,對被告鍾莉麟有新臺幣(下同)47萬4,940元本金及利息債權存在(下稱系爭債權),迄今尚未獲清償。而鍾莉麟名下尚有與被告共同繼承自被繼承人 鍾漢奎 而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於民國107年5月25日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惟被告迄今仍未達成分割協議,鍾莉麟既怠於行使分割系爭遺產之權利,伊為保全債權,自得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等規定,代位鍾莉麟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等語,並聲明:㈠被告公同共有之系爭遺產應予分割,並由被告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㈡前項分割登記,請准原告得代被告單獨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鍾莉麟積欠其系爭債權,迄今尚未清償,而被告共同繼承自被繼承人鍾漢奎而公同共有之系爭遺產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94年度執字第625號債權憑證、土地登記謄本等件在卷為憑(見壢簡卷第7-8、11-13頁),並經本院調閱鍾漢奎之系爭遺產繼承登記申請資料、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93年度北簡字第19285號民事宣示判決筆錄影本等件可佐(見壢簡卷第23-30、本院卷第63-68、71-82、89-91頁),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本院依照證據調查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上揭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五、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242條、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唯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而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鍾漢奎所遺留之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公同共有存續期間不能分割之約定,復未曾協議分割方法,則鍾莉麟身為鍾漢奎之繼承人,本得依法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以消滅系爭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鍾莉麟積欠原告系爭債權迄今尚未清償完畢,亦無其他財產足以償還該債務,復未就系爭遺產辦理遺產分割,堪認其有怠於行使分割系爭遺產之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之必要,自得代位鍾莉麟訴請依照應繼分比例分割系爭遺產為分別共有。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等規定,代位鍾莉麟請求其與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遺產,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為分別共有,應有部分各如附表三「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本件判決確定後,原告得持本判決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如主文所示之事項,乃屬當然,則原告關於聲明第2項部分,核無贅為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七、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代位分割遺產之訴,本院雖准原告代位鍾莉麟分割系爭遺產,然分割方法係考量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而為,原告既代位鍾莉麟請求分割,亦同受其利,若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命兩造各依原告所受利益及被告之應繼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慧慧附表一(遺產):
編號遺產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全部2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全部3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全部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及訴訟費用之負擔):
編號繼承人應繼分訴訟費用之負擔1鍾莉麟1/4原告(代位鍾莉麟)比例同左2鍾建誠1/4鍾建誠比例同左3鍾婕麟1/4鍾婕麟比例同左4鍾建基1/4鍾建基比例同左附表三(分割方法):編號遺產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1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70.45平方公尺)鍾莉麟、鍾建誠、鍾婕麟、鍾建基各1/42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86.88平方公尺)鍾莉麟、鍾建誠、鍾婕麟、鍾建基各1/43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9.53平方公尺)鍾莉麟、鍾建誠、鍾婕麟、鍾建基各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