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調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家棋 即 張樂萍 即 張煜婕 (下稱張家棋)、
張樂美 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張家棋向聲請人申辦信用
卡使用,未依約繳款,故相對人張家棋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
清償。而查相對人張家棋明知負有債務,仍將其所有坐落高
雄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
,以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登記移轉予相對人張樂美,致聲
請人不能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故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張家棋所有,為此
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張家棋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本
院98年度司促字第457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之執行名義
,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
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