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606號
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務人 王乙 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捌仟參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即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