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692號
原 告 高雄市國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簡志森
被 告 陳庭筑 即 林睫芸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陳俐瑀 即 陳欣若 即 陳亞憲
被 告 稽應龍
陳美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借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
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
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
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另請原告於10日內就下述事項,具狀表示
意見?
(一)就本件被告陳俐瑀即陳欣若即陳亞憲(下稱陳俐瑀)借款
時繳納入股金新臺幣(下同)22萬元,陳俐瑀擔任社員可
享有何種社員福利?倘陳俐瑀按期清償本件全部欠款,是
否得申請退股而返還退股金?
(二)又陳俐瑀於97年5月9日借款後迄今,就入股金部分是否有
發放股息?情形為何?數額為何?
(三)若認被告主張有理由,兩造間僅就數額22萬元存有消費借
貸關係,對於被告主張僅尚於本金10萬8,106元,是否爭
執?如爭執,請別提出並計算陳俐瑀歷年清償並抵沖違約
金、利息及本金之具體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