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士補字第222號原告 李運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昰佑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