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乙○○○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昆忠 訴訟代理人甲○○
戊○○原告甲○○被告丙○○
丁○○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有明文。右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七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本院上開刑事案件,被告等三人業據本院判處無罪在案,爰依上開規定,依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