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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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一級毒品罪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法官林清鈞
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毒│有玖││臺││臺││││││號││用│期月│5│中│毒0│中│訴1│5│同│上│6│執繩8││一│徒││地│偵4│地│9│││││0││級品│刑││檢│緝│院│1│││││3│││││署│││1│││││6││││││││││││││├──┼──┼────┼─┼────┼─┼───┼────┼─┼───┼────┼────┤│強│有柒│2│臺│偵0│臺│上6│9│最│台7││號││盜│期年││中│3│中│訴8││高│上8││執繩5││罪│徒陸││地│6│高│5││法│2││3│││刑││檢│4│分│1││院│7││9│││││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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