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4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被告丙○○
甲○○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0一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主文所示確認買賣關係是否存在之民事事件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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