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王治勝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4年9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