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小字第617號
原 告 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顏榮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蘇 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