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小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小字第617號
原   告 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顏榮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蘇 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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