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柯宏賢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94年9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玖仟柒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九
十四年一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