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4號聲請人 楊姍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德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司字第4號選任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