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財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財訴字第24號原告 何岳璟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複代理人 江伊莉 律師被告 王亭臻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追加擴張聲明,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69,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57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9,154元後,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6,422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