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4號聲請人 楊姍錡
一、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並應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出資額1%以上之證明、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最新股東名簿(須有聲請人相關持股證明)。
三、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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