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93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木超 被上訴人即原告 盧立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 葉憬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
6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叁萬貳仟捌佰叁拾叁元。
理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10萬
670元(計算式:715*113/800*20800=0000000),應徵上訴裁判費3萬2,8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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